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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税改革

消费税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将做重大调整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

  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它对于完善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这次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收入再分配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这次调整虽然仅限于消费税本身,而且新增的应税品目和税率调整范围有一定的限度,但是它体现了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解决当前经济社会问题的决心,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来源:《经济日报》

通过税收手段缓解社会不平等 评消费税改革的价值取向

作者:张杨波 王宁 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评我国近期消费税改革的价值取向
  改革中所涉及到的税目、税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将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重大改革,此次改革是国务院1994年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来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又一次调整。同《暂行条例》相比,本次消费税的改革有明显的差别。以《消费税暂行条例》为例,该条例选择了11类应该纳税的商品,包括烟酒,贵重首饰,摩托车、小汽车,各类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汽车轮胎。

  本次消费税改革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此次改革中所涉及到的税目、税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具体说来,本次消费税改革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新增消费税的税目。以增列成品油税目为例,这次税改把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成品油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又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另外,又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目,这些商品的税率从5%到20%不等。二是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三是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其中涉及这部分税率调整的有小汽车、摩托车、白酒、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是现行税收体制中的一种,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征收范围的选择性,即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可以作为征收的对象;二是征收环节的单一性,即对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三是征收方法的灵活性,可以对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也可以对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四是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即不同消费品有不同的税率;五是税负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的主体落到了消费者或生产商身上。

  政府试图通过税收手段来缓解市场机制所产生的不平等

  关于本次消费税改的缘由,正如财政部一位官员所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政府推出消费税改说明了我国社会的两个转变。一是政府开始正视市场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二是政府不再希望通过道德舆论手段而是通过市场手段(提高税率)来调节消费者的行为。

  首先,以社会不平等为例。近年来,市场经济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居民消费的同时,却形成了社会不平等,即经济效率观念排挤了社会公平观念,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个人的职业状况、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上,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不平等也逐渐扩展到消费领域,最为明显的是社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社会中的富裕阶层最先通过货币购买这些高档奢侈品进而彰显本阶层的优势地位,而中下层的居民在普通的大众消费品上却相形见绌,消费领域中的分层已经成为我们认识社会分层的另一重要指标。从这个层面来看,本次消费税改就暗示着政府试图通过税收手段来缓解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这种不平等。

  其次,以调节消费者行为为例。本次税改中对于一次性筷子税的征收,表明政府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从过往的道德舆论手段,而转变为提高这种消费品的税率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以往,我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是来源于道德说教,通过宣传使普通民众认识到一次性筷子对环境的破坏,然而,价格的低廉和使用的卫生使这种消费品被广泛使用,结果显然是毁坏了大量森林,污染了自然环境,而这次消费税的改革则是政府凭借税收手段间接调节市场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

  政府通过税改手段调节市场、缓解社会不平等、保护环境的政策性举措

  本次消费税的改革是政府税改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次税改基于三个目的,分别是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缓解社会不平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本次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则是提高高档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的税率,而降低甚至是取消一部分的普通日常生活用品的税率。那么,这次税改的主要功能就是区别对待税源。如果说市场经济承认个人市场能力的差别,凭借市场机制在社会内部制造阶层之间的差距,那么政府的职责便是依靠再分配手段来调节、缩小这种社会差距。

  通过消费税调整不但可以缓解这种社会差距,而且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能力。

  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缓解社会不平等。此次税改对奢侈消费品的调节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商品的税率,二是调整不同类型轿车的税率,增加大排量轿车的税率,降低轻型轿车的税率。对于一部分普通日常生活用品,这次消费税改则是降低或取消税率。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效率观念在生产领域制造出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那么消费税对于不同商品税率的规定则是在消费领域来调节阶层之间的不平等,这种税改的功能便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影响富裕阶层的消费状况,消费税的再分配功能由此体现。

  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我国以往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以材料的高耗能、环境的高污染为代价,即粗放型产业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动力,而近年来这种发展模式的弊端已开始显现,于是,集约型发展模式取代粗放型发展模式成为政府发展经济的共识,“节约型社会”的提出更表明了本届政府的决心,但如果要把这些观念落实到现实层面,就要有可操作的手段。这次消费税的改革提高了大排量轿车、木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的税率,这即体现了按量征税的原则,即谁消费、谁买单。因为大排量轿车排出的废气、木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所消耗的木材资源,都是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这种环境并不是为个人所占有,而是所有人类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那么对于这种公共资源的使用就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外,消费税改对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举动,则有利于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实现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简而言之,本次消费税改乃是政府通过税改手段调节市场,缓解社会不平等,保护环境的政策性举措。事实上,本次消费税改的三个目的其实是相互联系的。以提高奢侈消费品为例,提高这方面的税率既可以扩大税源增强政府的公共支出能力,又可以在消费领域抑制不合国情的奢侈消费,而且还可以保护环境。从这个方面看,政府通过税改政策正在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我们对于消费税改这项政策产生的社会后果还应有更多的思考,而这些思考也有助于政府在今后可以推行更加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

  税改效果尚需拭目以待

  一是消费税改之后消费品成本的转嫁。消费税税负的转嫁性意味着某种消费品的税负要么转嫁到生产商身上,要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就前者而言,如果说高档奢侈消费品具有极高的替代性,那么某种奢侈品价格的提高将会使得这部分的消费者转而消费其它同类的消费品,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生产这种奢侈消费品的厂商要缩小生产规模,减少工人数量等。这次税改之后在媒体上广泛讨论的是美国1990年提高奢侈消费品的税率的例子。美国1990年推行提高奢侈消费品消费税率的改革,由于这种税率的提高使得这种税负转嫁至生产商身上,厂商规模的缩小引发了大量工人的失业,结果使得这项改革于1993年宣布结束。如果就后者而言的话,生产商则会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把这种税负转移至消费者身上,那么生产商的生产行为则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是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如何分配。消费税改的功能在于调节社会差距,通过提高高档奢侈品的税率来扩大政府的税源,增强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能力。但就目前而言,政府的公共财政不仅要扩张税源的范围,而且还要规范各类公共财政支出。扩大财政收入固然可以增强政府的支出能力,尤其是扩大对富裕阶层的征税,还可以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距,但政府也可以凭借税收通过在公共消费设施方面的支出来缓解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比如扩大教育、住房、医疗方面的支出,提高这些集体消费的能力,从而间接刺激普通民众的私人消费,而消费又反过来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当然,这些措施需要落实到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类别上。

  三是税制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各类利益群体,而一项政策的制定乃是各个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以这次调整轿车税率为例,据《财经时报》报道,2006年2月28日,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在上海召开“汽车消费税调整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了《关于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上书相关部委并拟提交全国人大,指出新的消费税政策如果实施,那么大部分乘用车生产企业将遭受较大损失。尽管如此,新的消费税政策仍然得以推行,我们可以说政府在推行这项政策上更多兼顾了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成为影响社会政策制定、实施的重要因素,而政府则应代表普通民众,在博弈的过程中争取普通民众的话语权,但是如果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能够通过相关的程序来进行的话,那么这种政策实施的效果将会更加明显。

  总而言之,这次消费税的改革乃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间接调节市场的又一重要手段,而税改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差距所引发的社会紧张,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本次税改也是“十一五”规划中“科学发展观”理念的具体实施,目标旨在实现“和谐社会”的总体构想。(编辑 玉米)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社会学系

消费税改革:何处是归途?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最近的一次讲话中说:“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这意味着消费税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另一大税种,消费税的改革与走势也就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消费税自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间的矛盾,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消费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征收范围偏窄和部分税率设计不合理。

  针对现行消费税的弊端,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及其我国居民的收入增长和消费习惯等因素,调整现行消费税制,推动消费税改革已势在必然。

  最为紧迫的改革措施是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开征新税种。消费税按其课征范围划分,可以分为无选择性消费税和有选择性消费税。其中,有选择性的消费税又可根据其对消费品涉及面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包括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消费品,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因而,我国消费税属于有限型消费税。目前,欧洲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间接税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为15―30种,这些税目中大多是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及其某些劳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与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各国在选择消费税征收范围方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虽有一定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为了引导形成合理的消费模式与结构,在消费税范围的选择上,都有适度的扩大。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增加到20―30个,消费税由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收入比重力求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目前只有14%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较普遍,课税后也不怎么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这些消费品价格利大,若对其征收消费税,既可以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加大调控力度,起到抑制高档消费品盲目发展的作用。另外,从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看、那些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卫生筷等。

  即便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要明确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高档消费行为。至于何为“高档”,通俗理解是指社会一般收入阶层不敢问津的商品和消费,而且“高档”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原来征收消费税的、黄酒、啤酒、普通化妆品和护肤护发用品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产品基本上成为人民生活的必要品了,早已不再是高档消费品,应属于此次税改中“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的范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不是绝对的,是有增有减,以增为主。

  适当调整税收负担即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是此次消费税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实践中的消费税负担政策确定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历史条件、居民的消费习惯,还要考虑国际因素等。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财政因素来考虑的,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较大程度下降的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以保持总体税负水平不变。因此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是无效或低效的。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最为紧迫的是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型消费品,汽油、柴油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税率来限制其消费。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适时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以保护环境。黄酒、啤酒、普通化妆品和护肤护发用品等消费品如果不能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剔除的话,其税率也应该有较大程度的下调。汽车是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小轿车进入家庭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从鼓励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小汽车的消费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税制改革应循序渐进,分步进行。当前可考虑根据调节经济的需要,先扩大征收范围和适当调整某些税目的税率,其他规定暂不做大的调整。从长期来看,消费税应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应由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以便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统一,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但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如果急于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特别是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离,必然会引起人们的误解,造成市场价格的混乱。

来源:中国税网 

 

消费税相关政策法规、解读、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06]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33号

4月1日起消费税征收更科学(政策解读) 人民日报 2006-03-24

增强税收调节功能 促进环保资源节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 20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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