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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读新证券法六大看点

      修订后的《证券法》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权威人士指出,新证券法凸现六大看点。 

看点一: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对于证券公司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问题,原来证券法规定是不允许的,新证券法改为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先立规矩,能让原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看点二:解除银行资金入市禁令 

        国企能否炒股是投资者关心的焦点问题。周正庆对此表示,由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在这次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入市的渠道。经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以后,在《证券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原来的《证券法》中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银行资金是否可以进入股市的问题上,从修改后的证券法来看,删除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条。 

看点三:混业经营有望逐步推行 

        对于争议较大的混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混业经营,周正庆表示,原来的证券法要求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考虑到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因此,原第六条关于分业经营的后面加了一句,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推行综合性的经营。 

看点四:为期货期权交易留伏笔 

        周正庆表示,原来的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而我国这十几年资本市场的实践证明,排除期货、期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见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而且在总则中加强了一条,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为将来搞期货、期权交易留下了伏笔。 

看点五:处罚条款增加三分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些教训,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这次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看点六:股评不得误导股民 

       李飞介绍说,这次修订过程当中争论比较多的问题,是股评对客户进行的误导。这次专门强调,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一定要真实,不能散布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地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可以起诉。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情况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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