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局就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深工商[2000]254号
深工商[2000]254号文对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七)项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二、公司股东中,只要有一人持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或暂住证,可以核准登记。
三、出国留学人员凭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四、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出资人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首期缴付的出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二年内缴足。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设立时,营业执照有效期核为两年,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予以核准。
六、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必须缴足出资,其累计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登记时可免提交公司净资产证明;其累计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净资产证明,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专门从事投资经营业务的投资公司不在此限。
二○○○年九月三十日
1.深圳市工商局就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深工商[2000]254号
2.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深府办〔2001〕82号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
4.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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